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,必须符合《慈善法》第三条规定。

(一)资助贫困山区的学校及学生和老师等;

(二)奖励表现优异的山区教师与表现突出的山区学生;

(三)资助获得国内优异大学录取通知书的贫困高中生;

(四)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;

(五)通过理事会成员共同研商并一致同意的其它教育公益事业。